控制裝置
1基本功能
1.1控制裝置應能為驅動裝置等部件提供合適的電源。
1.2控制裝置能直接或間接通過控制部件使驅動裝置動作。
1.3具有火災報警功能的控制裝置其火災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控制裝置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火災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b)控制裝置需要接收來自同一滅火防護區兩個或兩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發出滅火信號,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1)控制裝置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障聲信號,并指示相應部位,但不能進入滅火狀態;
2)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裝置在60s內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進入滅火狀態;
3)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裝置在30min內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對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
c)當控制裝置內部、控制裝置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d)控制裝置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1)控制裝置與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及完成傳輸火災報警信號功能部件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和影響火災報警功能的接地,探頭與底座間連接斷路;
2)控制裝置與其控制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和火災報警傳輸設備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
其中1)項故障在有火災報警信號時可以不顯示,2)項故障顯示不能受火災報警信號影響。
e)控制裝置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類型:
1)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2)備用電源與其負載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3)主電源欠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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