閥門生產廠家除應有正規的生產資質外, 所生產的閥門產品必須經過權威部門確認的型式試驗。那種抄襲模仿、未經型式試驗的產品應該補做, 否則視為不合格產品。對于試驗項目內容和重點啟閉循環次數試驗, 不同的閥門有不同的要求。
閥門生產出廠檢驗要求
(1)強度試驗。每臺閥門出廠前都應進行閥體強度試驗。(爆破試驗機)1.5倍公稱壓力的閥體強度試驗壓力和持壓時間,應符合《工業閥門 壓力試驗》(GB/T 13927—2008)的規定,無可見滲漏、冒汗、可見變形,以及鑄造缺陷的不允許用浸滲、錘擊、補焊等方法修補。
(2)密封試驗。每臺閥門出廠前都應進行密封性能水壓試驗。(水壓試驗機)1.1倍公稱壓力的密封試驗的試驗壓力、持壓時間和允許的泄漏率,應符合《通用閥門壓力試驗》(GB/T 13927—1992)的規定。GB/T 13927—2008規定對于公稱通徑>D N100、公稱壓力≤P N100的閘閥、蝶閥和固定球球閥增加了氣體低壓密封試驗,所謂“低壓”即為用0.6M P a的氣體進行試驗,但當公稱壓力時,仍按公稱壓力的1.1倍進行氣體壓力試驗。對于低壓密封試驗,DIN 3230、BS 6755、API 598、JIS B 2003等工業閥門標準中也都有類似規定。但有關給排水用閥門的中外標準中,尚未見有對氣體密封試驗(氣密性試驗臺)的規定要求。
(3)閥門蝸輪箱的密封要求。蝸輪蝸桿應按自鎖設計,在有可能浸水或非管網用閥門短時被水淹沒時,防護等級按IP68要求,滿足水深3m,3h不能進水的試驗要求。凈水廠濾池所用閥門的電動驅動裝置不宜低于IP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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